湖北文理学院管理人员行为规范
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,切实加强我校党员干部及管理人员队伍建设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》的有关要求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行为规范。
一、政治行为规范
1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。努力学习政治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、方针、政策以及业务知识,在政治上、思想上、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,不断提高理论素养、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。
2、严守政治纪律。维护党和国家的尊严和荣誉,严守党的秘密,在大是大非面前,立场坚定,旗帜鲜明,不发表与党中央不一致的言论,不听、不信、不传播政治谣言,不传播小道消息;不散布对学生思想成长有害的言论。坚决抵制拉票贿选、恶意告状、造谣诬陷等行为。
3、服从和服务于工作大局。坚决执行校党委决定、决议,有不同意见的,应在坚决执行的同时,通过正常渠道逐级反映,不得拒绝执行、消极抵制或变相抵制。
4、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。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,顾全大局,自觉维护学校利益。
5、 注重自身品德修养。尊重同志,团结协作,作风正派,举止端庄,语言文明,仪表整洁,修饰有度。
二、廉洁从政行为规范
6、严格遵守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。廉洁奉公,秉公办事,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;自觉履行党务、校务公开制度,增强工作透明度,自觉接受监督。
7、严禁婚丧喜庆大操大办、非法敛财。严禁以婚丧喜庆、迁新居、过满月、过生日、升学、参军、工作变动等名目借机敛财。
8、严格公车管理。严格执行公务用车规定,严禁公车私用和擅自驾驶公车,禁止酒后驾车;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,借用占用其他单位车辆。
9、不准参与各种赌博和“带彩”娱乐活动。严禁在工作期间带彩打牌;严禁在公共场所带彩打牌。
10、自觉遵守财经纪律。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,严禁公款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;严禁私设小金库。
11、诚实正直,讲求信誉,严谨朴实。遵守社会公德,热心公益事业,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。
三、岗位纪律规范
12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。按时上下班,不迟到、不早退、不脱岗、不旷工。
13、严格执行请假销假制度。上班时间不得不经请示离开办公岗位,有事外出提前请假,并及时销假;工作时间外出开会、办理公务,要按分级管理的原则,提前告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去向以及返岗时间。
14、严格执行外出报告制度。工作时间因公外出离开本市辖区的,一般干部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,班子成员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,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经分管领导同意。干部外出期间必须保持通讯畅通,时刻保持与本单位的工作联络。外出返回后,应及时向批准的领导报告。
15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。严禁工作时间在电脑上玩游戏、打牌、下棋、看影视、炒股、聊天、网购以及看小说等行为;严禁工作时间串岗聊天。
16、严禁工作时间办私事和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。不得在上班时间办私事,不得在上班时间私自参加爬山、游泳等活动。
17、严肃会议纪律。严禁在参加会议时随便讲话、打瞌睡、离席走动;到会要提前 5分钟,并将移动电话关机或设置为振动状态,如有要事应离开会场接打电话。
四、办公行为规范
18、提升服务质量。切实简化办事程序,提高办事效率,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、首问负责制、岗位责任制、服务承诺制、限时办结制、超时默认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制度,接受广大师生监督。
19、对工作认真负责。对所承办的工作要做到雷厉风行、迅速办理,有时限规定的,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,没有明确时限规定的,必须尽快办结;处理公务,职权范围以内的事务要主动办理,职权范围以外的事务要及时请示汇报,坚决禁止不作为、慢作为、乱作为等现象。
20、敢于担当,勇于负责。提倡敢于坚持原则、敢于碰硬、勇于负责、勇于承担的工作作风,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,不回避、不推诿、不扯皮,能迎难而上,勇挑重担,为学校分忧、为师生解难,不避事、不怕事、敢管事。
21、公文处置要及时。来文来函要及时处理,做到分类清楚、有条不紊、及时转办交办;对上级通知和下级的重要情况报告,要认真做好记录,及时向领导汇报,并迅速按领导指示转告有关处室和人员及时办理。
五、接待行为规范
22、待人热情。接待来单位办事人员要做到热情接待、文明解答、耐心办事、礼貌相送;接待来反映和咨询有关问题的人员,要认真听取对方陈述,询问问题时要态度和蔼,解答问题时要耐心诚恳,不得训斥或表现出不耐烦情绪。
23、妥善做好群众信访工作。对涉及群众利益的来信来访,要认真负责地对待和处理,符合政策规定的要尽快办理,确保不拖延、不积累、不上交;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做好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,不激化矛盾,不因自身原因诱发越级访、重访、缠访。
24、接打电话语言规范。要尽量使用普通话,亲切和气。接听公务电话,要耐心细致听取对方说明事由和需要询问的问题,能够立即回答的要耐心答复和解释,不能立即回答的应明确告知可以作出答复的单位和联系方法,或者请对方留下联系电话,问清情况后及时给予答复。
六、办公环境规范
25、搞好环境卫生。搞好办公区域的绿化、美化、净化,营造优美整洁的办公环境;处室内部环境卫生由本室工作人员负责,做到每天打扫整理,确保办公室整洁卫生;文件资料和办公设备要摆放有序,不得杂乱无章。
26、遵守公共秩序。不乱扔废纸杂物,不随地吐痰,不在公共场所吸烟。
27、树立节约意识。爱护公用设施,节约办公耗材,节约用水,节约用电。
湖北文理学院管理人员治庸问责暂行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强力推进我校治庸问责工作,切实解决我校管理人员中存在的“庸、懒、散、软”问题,为学校科学发展、跨越发展提供作风保障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》、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》、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》,《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》和《湖北文理学院管理人员行为规范》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、部门和各类管理人员治庸问责的“庸、懒、散、软”行为,是指管理人员精神懈怠、能力不足、脱离群众、消极腐败,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,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,应当承担责任的,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。
第三条 对治庸问责,应当坚持实事求是、依纪依法、公平公正、责罚适当的原则。
第二章 问责情形
第四条 管理人员在履职过程中,执行力不强,政令不畅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问责:
(一)大局意识不强,对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不力,贻误工作的;
(二)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分工不清、责任不明,导致工作落实不到位的;
(三)工作中不讲原则、不敢碰硬、不负责任、不敢担当,工作绩效平庸的;
(四)对本部门、本单位工作人员失察失管,或包庇护短、有责不究、执纪不严,出现严重问题或产生不良影响的;
(五)不认真执行重要情况报告制度,迟报、漏报、误报、瞒报、拒报工作情况,造成严重后果的;
(六)对本部门工作范围内出现重大事故、重大事件和重大案件,不及时到现场处置或者处置不力、处置失当,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。
第五条 管理人员在履职过程中,不积极主动、推诿扯皮、行政效能低下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问责:
(一)对涉及学校中心工作和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,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能够及时协调、解决,而不积极协调、解决,采取互相推诿、不负责任的态度,致使正常工作延误、矛盾激化,造成不良影响的;
(二)对上级单位交办的事项敷衍塞责,不按时限办理,造成不良影响的;
(三)对下级请示报告不及时办理,久拖不决、不予答复,造成严重后果的。
(四)不注重学习,不能正确对待个人得失,牢骚满腹,消极应付。
第六条 管理人员在履职过程中,不作为、乱作为,侵害广大师生利益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问责:
(一)不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,或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,工作推诿扯皮、方法简单粗暴,导致矛盾激化,造成严重后果的;
(二)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,严重损害群众利益,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;
(三)违反学校规章制度、工作作风懈怠、工作态度恶劣、故意扰乱教学和管理工作秩序,造成不良影响的;
(四)私自招生办学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、私设小金库、擅自侵占或处置国有资产的;
(五)在招投标活动中搞暗箱操作、徇私舞弊的。
第七条 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纪律不严,作风涣散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问责:
(一)违反工作纪律规定,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、炒股、玩电脑游戏,以及从事其它与工作无关的活动,造成不良影响的;
(二)擅自脱离工作岗位、贻误工作,造成不良影响的;
(三)未经请示报告擅自外出,或不认真执行请销假制度,贻误工作的;
(四)不按规定参加会议,无故迟到、早退、缺席,不遵守会场纪律,造成不良影响的;
(五)“带彩”打牌的;
(六)违反规定搞迎来送往的;
(七)利用婚丧嫁娶大操大办,非法敛财的;
(八)擅自驾驶公车,酒后驾驶机动车,醉酒驾驶机动车,造成不良影响的;
(九)生活情趣不雅,违规参加不健康的娱乐活动,以及行为不检点,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。
第八条 管理人员其他不作为、慢作为、乱作为以及“庸、懒、散、软”的情形。
第三章 问责方式
第九条 对本办法第二章所列的情形,按下列方式实行问责:
(一)训诫谈话;
(二)通报批评;
(三)停职检查;
(四)责令辞职;
(五)免职;
(六)辞退或解聘;
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,也可以合并使用。
第十条 实施问责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,直接责任、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。对行政不作为、乱作为、慢作为以及“庸、懒、散、软”的行为,视其行为性质、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进行问责。对问责对象有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所列情形,情节较轻的,给予诫勉谈话、通报批评;情节较重的,给予停职检查;情节严重的,给予责令辞职、免职、辞退或者解聘处理。
第十一条 问责对象受到问责,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,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;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
第四章 问责程序
第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,可以启动问责程序:
(一)学校党委、行政的决定或主要领导的批示;
(二)有关单位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;
(三)个人或组织有事实依据的投诉;
(四)发生责任事故或群体性事件;
(五)例行工作检查中发现的问题;
(六)各种测评、考核结果反映的问题;
(七)其他需要问责的。
第十三条 学校组成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,校办公室、组织、监察、人事、法律事务等部门参加的治庸问责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对问责对象的问责;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(以下称“办公室”),办公室设在纪委•监察处。
第十四条 对问责对象进行问责,按以下程序进行:
(一)办公室受理投诉,经初步核查后向党委提出问责建议;
(二)经党委审批立案后,由办公室开展事实调查;
(三)根据调查结果,进行责任认定,并由办公室提出处理建议;
(四)党委对调查结果进行审议并作出处理决定;
(五)执行党委处理决定,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人或有关单位部门回复。
第十五条 对问责对象实行问责,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。对处级干部的问责由校党委负责实施,对部门科级及以下人员的问责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问责建议,报学校党委研究决定。
第十六条 对涉及经济方面的责任认定,以学校审计处调查核实后的审计报告为依据;对个人或中层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出现的问题的问责,以学校党委组织部、人事处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依据。
第十七条 问责对象应当配合调查,主动提供事实真相,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绝或阻碍调查,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举报、投诉人和调查人员。否则,一经查实,加重处罚。
第十八条 问责对象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,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实施问责的职能部门提出复核或申诉申请,职能部门在接到复核、申诉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维持、变更或撤销原决定的处理意见。
复核、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。
第十九条 问责结果作为干部考核、选拔任用、奖惩、校内津贴调整的重要依据。
(一)受到问责的学校管理人员,取消其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;
(二)对责令辞职、免职的学校管理人员,扣发当年校内津贴,两年内取消其评优资格,并不得提拔使用或晋升高一级职务;
(三)对任期内连续两次受到问责处理的学校管理人员,加重处罚;
(四)涉嫌犯罪的,将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第二十条 问责对象对问责处理不服,又无正当理由,影响工作的,或对诫勉谈话中提出的要求限期整改的问题,整改不力的,加重处罚。
第二十一条 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,恪尽职守,公道正派,保守工作秘密,严禁故意夸大、缩小、隐瞒、歪曲事实真相。对违反纪律的,视情节和后果的轻重,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。
第二十二条 参与问责调查处理的工作人员与问责对象有亲属关系、利害关系,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,应当回避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部各单位各部门。
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监察处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,原《襄樊学院管理工作人员问责暂行办法》同时废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