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转变机关和机关干部工作作风,推进机关作风效能建设,为广大师生员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,根据有关法规制度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“首接负责制”是指服务对象到学校机关咨询、反映或办理有关事项,首接人必须热情接待、负责解答或交主办人员办理,并负责到底的制度。“首接人”是指第一个接待来访、来函、来电等的工作人员。
第二条 首接人的责任:
(一)属于首接人职责范围的,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。不能当场办理或需要补充资料的,要“一次性告知”有关办理的事项,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,以及如何办理等,并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。暂时不能办理的,要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及何时可以办理。按政策规定不能办理的事项,首接人要耐心解释。对经解释后,办事人仍提出异议或对把握不准或者紧急的事项,首接人应当及时向领导报告。
(二)属于首接人单位职责范围的,首接人要主动告知或引领到有关经办科室。经办科室无人时,应告知经办科室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。
(三)属于首接人单位职责范围之外的,首接人应告知或尽可能帮助其了解承办部门,并衔接好承办人,提供承办人的联系方式;必要时亲自引领前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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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属于举报或投诉的,首接人应根据举报内容,及时报纪检监察或相关部门,并注意对投诉人和投诉事项保密。
第三条 首接责任人及机关其他工作人员应以主动热情的态度接待办事人,以文明简洁的语言与办事人交谈,耐心听取办事人的陈述。
第四条 首接责任人对办事人办理的事项,应进行登记。不能当天办结的,还应填写相关登记表,注明所收材料的名称、数量、承诺办结时间、首接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等,由办理人签字认可,并给办事人一份。
第五条 对违反首接责任制被投诉并经查实的,将视情节轻重,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。学校监察处负责受理办事人的投诉,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。
第六条 学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。
第七条 学校直属单位和各二级学院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监察处负责解释。
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。